一、本細則係依據本校第151次教務會議第八項決議事項訂定之。
二、自98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生及碩士生一般生(不含外籍生與在職專班生)均應滿足本規定方能畢業。
三、本所研究生(不含外籍生與在職專班生)需修習英文及減免之相關規定如下:
四、上開符合減免項目採申請報備制,隨到隨申請;申請時應填寫檢核申請單並檢附效期內之相關證明資料向本所辦公室提出申請。
五、本所研究生須通過本所必修英文實施細則使得提出學位口試申請。
六、本細則通過本所所務會議,修正時亦同。
七、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